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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以案说法打击“黑灰产”
来源: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6-01-19 19 返回列表

□本报记者 刘宋文

2025年,广东金融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金融领域“黑灰产”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,聚焦辖区行业乱象,破获多起案件,取得积极成效。该局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,揭开不法分子“真面目”,并提示金融消费者警惕“内部渠道”“快速放款”“流水包装”等陷阱,呼吁机构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共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。

“客服”是演员,“贷款”是陷阱

想贷款,却先交了“包装费”“风控费”?当心,可能已经步入了骗子精心搭建的“角色扮演”剧场。2024年,赵某就因轻信了这样一场“独角戏”,不仅贷款分文未得,反而被骗走了大笔钱财。

2024年4月,陈某得知赵某有贷款需求,便主动联系赵某,添加赵某微信。陈某利用自己以及其亲属的身份证注册多个微信号,将4个微信账号组建一个微信群,并将赵某拉进微信群,群名称为“×赵某×-××风控中”。

在这个群里,从“审核专员”到“风控经理”,看似分工明确,实则全由陈某一人用不同微信号扮演。随后,“客服”以需要“公司包装费”提升信用为由要求转账;“风控”紧接着出场,谎称流水不足需“刷风控”……一环扣一环,赵某在群内此起彼伏的“专业话术”的轰炸下,信以为真,多次向指定账户转账。

当赵某交完各种费用,满怀期待等着贷款下发时,却发现那个曾经“热火朝天”的服务群瞬间沉寂,所有“客服”集体下线,再也联系不上。这时,赵某才恍然大悟,自己掉进了一个人为设计的诈骗陷阱。

2025年1月22日,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2025年4月16日,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“签个字”,把自己“签”进了监狱

“凭你的良好征信,帮我们走个流程,就能轻松获得报酬”……这看似简单的“合作”邀约和双赢的局面,实质是犯罪团伙精心编织的骗局,“职业背债人”将面临失信及刑责的多重风险。

时间回到2020年,一个以郑某为首的犯罪团伙,将目标锁定在征信良好但急需用钱的人身上,该犯罪团伙以“酬金回报+不用还款”为诱饵,诱使这些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,并许诺事成之后有几万元酬金。

一旦有人上钩自愿作为“背债人”,犯罪团伙中的成员指挥“背债人”前往4S店和银行进行交易和申请贷款。在“背债人”看来,他们签下名字,自己只是完成了一场轻松的合作,很快就能拿到酬劳。

然而,剧本在“背债人”看不见的地方已写好。那些以他们名义“购买”的新车迅速被犯罪团伙提走、转卖销赃,留给了他们几十万元的债务。他们惊恐地发现,只拿了几万元酬金的自己,其实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,除面临信用永久性损害,还需承担“共犯”责任,因参与伪造、骗贷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这场持续了4年的骗局,直到郑某等人落网才告终结,但留下的却是高达数千万元的银行债务窟窿,以及一大批个人被摧毁的信用和家庭安宁。

“债务化解”实为“债上加债”

“内部渠道,能帮你五折结清欠款”“特殊关系,可办理贷款逾期减免”……这往往是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,利用债务人急于化债的心理,行诈骗之实,让被害人“雪上加霜”。

2024年初,被害人李某和冯某正分别被债务问题困扰。此时,刘某出现在他们面前,为自己打造了一个“无所不能”的“内部人士”人设。

对被害人李某,刘某声称自己拥有特殊渠道,可以为他办理“债务核销”,即只需支付原债务金额的一半,就可以将欠款全部结清。信以为真的李某,仿佛看到了解脱的曙光,支付了9万元的费用。对被害人冯某,刘某则声称可以利用“内部政策”为其办理“贷款逾期减免”,在刘某的花言巧语下,迫切希望缓解债务危机的冯某,支付了2.5万元的费用。

钱款转入刘某手中后,并未用于任何所谓的“债务化解”。真相是,所有的诈骗所得都被刘某迅速用于偿还个人赌债、打麻将以及日常奢侈开销。当受害人迟迟等不到承诺的结果,才意识到,这位“债务救星”不仅没能化解他们原有的债务,反而让他们背上了一笔新的损失。

“刷流水”能办贷款?当心沦为犯罪“同谋”!

“仅需提供银行卡,协助‘刷个流水’,就能轻松办理贷款”……这样的“好事”背后,往往是不法分子精心布置的陷阱。唐某因个人征信不佳无法贷款,轻信网络“陌生人”所谓“刷流水”办贷款的承诺,最终不仅贷款梦碎,自己也因涉嫌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
2024年4月,唐某因拖欠债务导致个人征信受损,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。在焦虑之下,他通过网上聊天软件与不明身份的“陌生人”取得了联系。对方声称有“特殊渠道”可以帮助唐某办理贷款,但前提是需要唐某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、手机及支付密码,用于“刷银行流水”,从而满足贷款资质审核要求。在“办理贷款”的诱惑下,唐某选择了配合。随后,唐某在察觉其账户收到的资金可能存在异常的情况下,依然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。他的账户在收到5万元涉诈资金后,部分由“上家”直接操作唐某手机完成转账,其余由唐某本人取现,并按照“上家”指示交给指定人员。

2024年6月17日,唐某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。2025年3月28日,法院判决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

“内外勾结”的代价

“内部有人、贷款好办”——当这样的承诺出现时,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益输送的链条。贷款中介人员与银行内部员工内外勾结,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获取贷款,最终均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2020至2021年期间,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李某,为使其代理的多家企业能够顺利通过银行审批获取贷款,精心编织了一张“利益网”。

李某先后找到时任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黄某、行长温某,承诺并实际支付了高额“好处费”,以换取二人的“内部协助”。在利益的驱使下,黄某、温某利用职务便利,帮助李某代理的不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获取贷款。2023年12月21日,温某、黄某、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。2025年5月12日,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,依法判处李某犯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依法追缴李某的违法所得89.9896万元,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。黄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。温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这起内外勾结案件的参与方都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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